答案是:可以的。
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例(涉及到委托人隐私,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原告:俞原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主播
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俞原配与柴打赏于2007年1月25日结婚,系夫妻关系,并生有一子,现年10周岁。被告程主播系陌陌直播平台主播。柴打赏自2017年9月开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陌陌直播平台对被告持续进行打赏赠与,并私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查,在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柴打赏对被告打赏合计人民币404513.3元。原告向被告程主播说明情况要求归还打赏赠与款项,但被告程主播拒不退还。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程主播、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俞原配人民币201195.5元。
